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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導覽 / 賠償辦法

 
1. 本辦法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8條訂定之。
 
2. 讀者借閱館藏時,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、污損等情事等,並向館員聲明。
 
3. 凡遺失本館圖書,須自行購買相同書籍(書名、作者、出版社均相同)賠償之;若該書已絕版,徵得本館之同意,亦得以教
 
 學所需之兩倍值新書賠償之。若無法自行購買時,依左標準計價賠償之。
 
 (1) 訂有「基本定價」之資料,應按「基本定價」之五十倍計價。
 
 (2) 中文書以定價之兩倍計價。
 
 (3) 進口或原版外文圖書則按三倍計價。
 
 (4) 遺失成套資料中之一冊,若無法零購,則以整部計價賠償,賸餘之資料歸本館保存。
 
 (5) 所賠書款依規定繳庫。
 
4. 如有毀損本館圖書,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,本館得予拒收,讀者應負賠償之責,賠償原則同前。
 
5. 讀者賠償圖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。
 
 (1) 讀者應持學生證向館員辦理賠償手續,未賠償前,學生證需扣留於本館。
 
 (2) 依核定賠償價格,繳納賠償金額,由館員辦理還書手續後,領回學生證及繳款收據。
 
 (3) 如係自行購買書籍賠償,應將所購之圖書,逕交館員辦理還書手續後領回學生證。
 
6. 借書者遺失、損毀圖書應於十日內賠償之,逾期未辦理者除通知學務處依校規處理外,並通知家長負責賠償。
 
7. 本辦法經 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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